刘飞律师,2005年毕业于西南大学,现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 详细>>
律师姓名: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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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凡是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主张损害赔偿,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其理由在于:
首先,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一种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
其次,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判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生效(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自行失效。法释〔2003〕20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当然成为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依据。因此,法院在法释〔2003〕20号生效后将直接依据其中标准和规则来判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不能涵盖全部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不是民事赔偿,该条例本身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当然,如果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4、《工伤保险条例》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应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但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形式更适合解决工伤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
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其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理顺。
6、《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仅适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发的海事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时,应以法释〔2003〕20号为依据。但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并没有被废止,在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规定时仍有适用的余地。
7、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标准应该统一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但是,《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时,仍可以适用,例如对高压电范围的限定。
8、《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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